【8.18集結案】涉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黎智英李柱銘等共7人各被裁定兩罪成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01 10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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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、李柱銘、吳靄儀等共7人涉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裁決。(陳永康攝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9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港島遊行,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及轉介區域法院審理,其中區諾軒及梁耀忠認罪。其餘7人則否認控罪,案件經審訊後,今(1日)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。法官胡雅文裁定黎智英等共7人罪成,並頒下書面裁決書。

涉案被告黎智英(73歲)、李卓人(64歲)、吳靄儀(73歲)、梁國雄(65歲)、何秀蘭(66歲)、何俊仁(69歲)及李柱銘(82歲)早前否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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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案被告梁耀忠(67歲)早前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,另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存檔法庭,不予起訴。至於區諾軒(33歲)則承認兩罪,兩人將於今天由代表大律師進行求情。

控罪指,9人於2019年8月18日,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,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(2)(a)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

控方案情指,民陣申請於2019年8月18日由維園遊行至遮打道行人專用區,遭警方反對,僅對維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。

案發當日下午約3時,集會參與者填滿維足球場,陳皓桓向參與者提出「流水式集會」,參與者走出維園及前往高士威道。

黎智英、李卓人、梁國雄及區諾軒站在遊行隊伍前方,李卓人手持擴音器及站在橫幅前,黎、梁國雄及區則手持橫額跟隨李卓人,其餘被告亦跟隨橫額前行,數千人跟隨在橫額後;橫額印有「煞停警黑亂港 落實五大訴求」字樣。

李卓人帶領遊行隊伍高叫口號,沿途亦多次呼籲人前往維園及參與集會,及高呼「我有權遊行 毋須警方批准」,及至遊行隊伍抵達遮打道行專用區,黎智英、吳靄儀及區諾軒將橫額放下,李卓人宣佈已達流水式集會終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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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